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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308号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凌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