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308号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凌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