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张斌与嘉峪关市保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嘉峪关市保安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张斌。委托代理人郝春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峪关市保安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中路与河口西路交叉处向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存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嘉峪关市保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保安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保安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张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