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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英与贾某东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英,贾某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1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贾海华,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东,男,生于1976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英诉被告贾某东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英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