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英与贾某东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英,贾某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1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贾海华,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东,男,生于1976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英诉被告贾某东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英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