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少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少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陈骄,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福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1月14日在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管小某,后改名管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稍有不慎便摔掷家中物品,甚至动手打骂原告。被告还参与赌博,欠下十几万元的赌债,经原告和家人凑钱归还,其虽多次保证改正,但并无改变。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被告的行为会给儿子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管某某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管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1月14日在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管某某(曾用名管小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经常发生争执。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引发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时有争吵,但并无根本性矛盾。本院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等因素考虑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进行有效沟通,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黄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