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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申字第784号”judgedate=”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casereason=”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judgelevel=”再审”judgetype=”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京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法定代表人:林伟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桂南,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国铭,广西京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新,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广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云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号*楼***号房。法定代表人:李云强,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来宾市兴宾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一审第三人:龙诗万,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西。再审申请人广西京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桂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陈新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云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丰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龙诗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京桂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没有查明并认定京桂公司向陈新支付、代支付及应代付的工程款的实际情况,造成京桂公司多付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陈新申请再审称:其借债垫资承建科德商业广场工程项目8041.5㎡,京桂公司共拖欠其工程款和利息4618596元,原审判决没有认定错误;原审判决没有判令云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综合京桂公司、陈新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重点审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关于京桂公司申请再审称该公司已经向陈新支付、代支付及应代付的工程款应当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应付款总额中扣除的问题。京桂公司所称应扣除的款项包括:1、管理费422044.22元;2、2008年3月3日起至2008年6月2日京桂公司向陈新支付工程款合计1025000元;3、龙诗万在2009年9月9日代领工程款90000元;4、代付广西南宁正泽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及违约金650000元;5、代付刘云霞钢材款362196.92元;6、代付肖银久331845元;7、代付黄辉工资款700000元;8代付大都混凝土款262323元。经查,京桂公司与陈新签订《债务偿还协议书》的时间为2011年5月17、18日,京桂公司无证据证明上述其已付、代付或知道应代付的款项发生在签订《债务偿还协议书》之后。因此,原审判决以《债务偿还协议书》为依据,判决京桂公司支付陈新工程款88万元并不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关于陈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没有认定京桂公司共拖欠其工程款和利息4618596元,没有判决云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问题。经查,陈新对其与京桂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书》并无异议,而该《债务偿还协议书》确认京桂公司欠陈新工程款271万元,该款经云丰公司代京桂公司支付了183万元后,余款88万元系京桂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原审法院以《债务偿还协议书》为依据做出判决并无不当。云丰公司并非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其使用涉案工程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是基于林桂南、谢其金(甲方)与云丰公司(乙方)、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街道大岭村2组(丙方)于2010年8月7日签订的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并不能得出云丰公司自愿承担京桂公司本案债务的结论。因此,原审判决驳回陈新要求云丰公司对京桂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并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综上,京桂公司、陈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西京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陈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代理审判员 熊 梅代理审判员 朱燕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