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财预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杨敬华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西刑财预执字第00104号李九松、李敬华、杨杰、杨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九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敬华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磊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杰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你等四人自本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罚没财产通过本院缴纳至国库。户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72010158000009657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壹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张锐、马森邮编:710016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电话:029-876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