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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秦丽、张咏琪与王树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丽,张咏琪,王树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秦丽。原告:张咏琪。被告:王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丽、张咏琪与被告王树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丽、张咏琪以被告王树森送达地址无法确定、待查实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丽、张咏琪以被告王树森送达地址无法确定、待查实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丽、张咏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丽、张咏琪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