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办事处庆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宣告王铁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办事处庆丰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办事处庆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宽府路正大二期27栋。负责人易振旭,主任。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办事处庆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宣告王铁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铁军,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艳妮,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办事处庆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宣告王铁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铁军与委托代理人王艳妮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1991年与前妻崔丽军离婚,后被申请人未再婚。被申请人王铁军只生有王燕妮一女儿。2013年10月10日经长春市心理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王铁军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铁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燕妮为王铁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桂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牧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