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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爱红与陈保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红,陈保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荥执字第748号申请人陈爱红。被执行人陈保欣。本院在执行陈爱红申请执行陈保欣民间借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荥乔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令被执行人陈保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爱红借款七万二千六百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从2007年7月14日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五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保欣银行存款七万四千二百一十五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任明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楚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