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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商初字第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刘乐光与吴晨辉、黄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光,吴晨辉,黄军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1049-1号原告:刘乐光。委托代理人:陈鹏飞、邵璐。被告:吴晨辉。被告:黄军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光与被告吴晨辉、黄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乐光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晨辉、黄军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乐光撤回对被告吴晨辉、黄军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52元,由原告刘乐光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蓝徐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