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23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辛家坡小区2号楼1单元1层西户。法定代表人:徐优斌,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11702号。法定代表人:姜殿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