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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冯光均与华阴汉邦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均,华阴汉邦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冯光均,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4日,宝鸡市汉中路河堤新村。被执行人华阴汉邦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少春,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光均与华阴汉邦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08)金民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8年生效,但申请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在时效内申请执行,本院将此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请求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金民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宏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