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灵石县龙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石县龙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灵石县龙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永吉大道。法定代表人孙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艳,女。申请人灵石县龙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25474463、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3日、出票人为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高密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灵石县龙鼎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灵石县龙鼎商贸��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胡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