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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亚亚与苟秉昌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亚,苟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张亚亚被执行人苟秉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亚与被执行人苟秉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亚亚医疗费7926.50元,误工费675.24元,护理费67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20元,共计9876.98元,由被告苟秉昌赔偿6913.88元,其余部分原告张亚亚自负。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苟秉昌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苟秉昌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亚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苟秉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亚亚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苟秉昌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脱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