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98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泾宁审 判 员 李怀元人民陪审员 孙立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