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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姚明与王冰、王恨、翟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翟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姚某甲,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王某甲之父。被告:翟某甲,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王某甲之母。原告姚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翟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蝶,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翟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甲诉称,2012年农历1月6日,原告姚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月16日,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现金11000元,礼品花费1884元。见面前。原告给被告王某甲买衣服花费1700元。见面后,原告给被告买礼物、给被告王某甲买衣服花费2315元。定婚后,被告王某甲不守婚约,又嫁他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但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6899元。被告辨称,被告只接收原告彩礼11000元,且被告王某甲与原告姚某甲的婚约是原告违约引起的,因原告违约,造成被告王某甲身患精神分裂症。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8日,原告姚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7日,原告姚某甲与被告王某甲按照农村习俗进行见面,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现金11000元。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关于婚约彩礼款的退还问题,原、被告达不成协议。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形成本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的身份证明、被告提供的病历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和被告王某甲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在二人恋爱期间,原告按当地习俗送给被告彩礼款1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与被告王某甲恋爱关系终止,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退还的其它款项属双方正常礼节往来,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翟某甲返还原告彩礼款1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原告负担122元,被告负担10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100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毕小强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继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