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宋某。被告周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9年3月份,原、被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扬长而去,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已分居三年多,没有任何联系与沟通,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周某乙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针对第一争执焦点,原告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9年3月份,原、被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扬长而去,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已分居三年多,没有任何联系与沟通,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望予以准需。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枣强县大营镇营南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宋某与周某甲系夫妻关系,均是本居委会居民,周某甲自2009年3月份至今下落不明;时间:2013年4月10日。毛峰、杨利鱼出具证明及当庭证言一份,主要内容为:宋某与周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经常争吵,周某甲自2009年3月下落不明,与宋某分居至今;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针对第二争执焦点,原告称,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周某乙,从女儿出生到现在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此原告要求抚养女孩周某乙,抚养费自理。经合议庭审查,原告提交证据一、二真实,来源合法,与原告陈述相吻合,予以认定。本案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乙。被告周某甲自2009年3月份与原告宋某分居至今,被告周某甲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应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女孩周某乙,因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为不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女孩周某乙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周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贺志安人民陪审员  龙树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存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