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民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易海鹰与周凯、孙春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海鹰,周凯,孙春云,镇江白云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民初字第0661号原告易海鹰。委托代理人刘冬明,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凯。被告孙春云。被告镇江白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桃花坞路132号第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周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易海鹰与被告周凯、孙春云、镇江白云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海鹰的委托代理人刘冬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凯、孙春云、镇江白云房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海鹰诉称:被告周凯与被告孙春云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7日,被告周凯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镇江白云房产有限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100万元及利息。被告周凯、孙春云、镇江白云房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被告周凯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易海鹰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镇江白云房产有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为被告周凯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又查,被告周凯、孙春云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汇款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凯向原告易海鹰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应予归还。被告孙春云与被告周凯系夫妻关系,借款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春云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镇江白云房产有限公司为被告周凯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因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镇江白云房产有限公司也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易海鹰要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万元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凯欠原告易海鹰借款100万元,承担2013年4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易海鹰。二、被告孙春云、镇江白云房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9406元,由被告周凯、孙春云、镇江白云房产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上诉须知)审 判 长 吴亚民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艳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