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娟与商丘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娟,商丘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韩娟,女,回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史连志,该清算组组长。原告韩娟与被告商丘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朝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京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