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桂美与被告王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桂美,王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项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付桂美,女,196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洪亮,��,1960年生,汉族,系项城市林业局职工。原告付桂美与被告王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桂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被告王洪亮开发房地产,我缴纳购房款50000元,被告向我出具收条,但房子建好后,被告又将我购买的房子卖给了他人,后经多次协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洪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王洪亮开发房地产,原告缴纳购房款50000元,被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但房子建好后,被告又将原告购买的房子卖给了他人,后经多次协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王洪亮收取原告的购房款���,拒不交付房屋,对原告的购房款被告应承担返还。引起此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付桂美购房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洪亮承担。逾期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衡审 判 员 张学志人民陪审员 姚振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