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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运城市昌盛优特钢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龙达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南玉龙、杨武成、曲吉锁、张成管、冯正义、李红光、相庆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昌盛优特钢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龙达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南玉龙,杨武成,曲吉锁,张成管,冯正义,李红光,相庆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654号申请人运城市昌盛优特钢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金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龙达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庆余,经理。被执行人南玉龙,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武成,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曲吉锁,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成管,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正义,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光,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相庆余,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中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前分别给被执行人山西龙达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南玉龙、杨武成、曲吉锁、张成管、冯正义、李红光、相庆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八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八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发生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龙达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南玉龙、杨武成、曲吉锁、张成管、冯正义、李红光、相庆余价值一十三万六千一百五十元的相应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龙达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南玉龙、杨武成、曲吉锁、张成管、冯正义、李红光、相庆余帐户存款一十三万六千一百五十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