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二初字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杨昌仁与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仁,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00399号原告:杨昌���,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县。被告:姚杰,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仁与被告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仁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昌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