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王电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电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电明,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3年4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电明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电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电明因做生意亏损,四处借债。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以周口市华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王某某备货需要资金为理由,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帮忙,以情人李某的名义在西华云顶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实际得款48.5万),由被害人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王电明拿到借款后,未借给王某某,而是用于还他人欠款和自己消费,后在被害人张某某多次追要欠款的情况下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电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电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电明因做生意亏损,四处借债。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电明以周口市华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王某某备货需要资金为理由,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帮忙,以情人李某的名义在西华云顶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实际得款48.5万),由被害人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王电明拿到借款后,未借给王某某,而是用于还他人欠款和自己消费,被害人张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将西华云顶投资有限公司借款还清。后被告人王电明在被害人张���某多次追要欠款的情况下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电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张某某、王某某证言,借款合同、收据、保证承诺书、借条、领条、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电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电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电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电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