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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胜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5年5月26日。委托代理人胡奎,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