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5年5月26日。委托代理人胡奎,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