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刘某,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璐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