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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孝华与覃渊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华,覃渊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徐孝华,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安仁县。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渊明,男,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南省石门县。上列原告徐孝华与被告覃渊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误工费13,067元(3,500元/30天×1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22天×50元),护理费2,640元(3,600元/30天×22天),交通费500元,住宿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19,80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3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覃渊明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建大轮胎厂内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即本案原告徐孝华发生口角,随后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眼睛轻微受伤。原告倒地时右脚被车间内叉车压伤。二、受害人是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天数: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深圳龙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5月27日出院,共住院22天。三、有无达成赔偿协议:没有。四、当事人已支付的赔偿数额:没有。五、有无提起过刑事诉讼:没有。六、有无鉴定结论:原告经鉴定为轻伤。七、赔偿项目及数额:1、护理等级、人数、期限、护理人员的收入:出院医嘱注明住院期间留陪1人,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根据原告提供的其妻子劳动合同以及银行发放工资记录显示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护理费为2,420元(3,300元÷30天×22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1,100元(22天×50元/天);3、误工时间、误工人的收入及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以及银行发放工资记录显示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原告住院22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误工费为11,947元(3,200元÷30天×112天);4、营养期限、营养费数额: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本院酌定为500元;5、交通费数额:未能提供交通费票据;6、住宿费数额:未能提供住宿费票据。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2,420元、误工费11,947元、营养费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覃渊明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徐孝华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2,420元、误工费11,947元、营养费500元;二、驳回原告徐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孝华负担50元,由被告覃渊明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  燕  云书记员 张智明(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