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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莉宝与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宝,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王莉宝。被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大学正对门面水木阳光物业楼3楼。法定代表人刘洪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芝香,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大学正对门面水木阳光物业楼3楼。负责人杨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芝香,该分公司员工。原告王莉宝与被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莉宝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