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莉宝与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宝,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王莉宝。被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大学正对门面水木阳光物业楼3楼。法定代表人刘洪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芝香,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大学正对门面水木阳光物业楼3楼。负责人杨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芝香,该分公司员工。原告王莉宝与被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莉宝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