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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知初字第87号

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87号

原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峰。

委托代理人:余云林。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

被告: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彩波。

被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继宝。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020元,由原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洪

审 判 员  毛明强

代理

审判员  刘先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沈梁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