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8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负责人张景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爱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职工。被告侯先玲。被告侯先印。被告侯先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诉被告侯先玲、侯先印、侯先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