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作听、郑英香担保追偿权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谢作听,郑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林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谢作听,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英香,女,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作听、郑英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系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作出(2011)芝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作听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29-1号楼内地下2号(建筑面积155.37平方米)及地下3号(建筑面积508.03平方米)共计663.4平方米的房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地址及面积分别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29号主楼负一层,建筑面积为732.99平方米,商品房屋登记号为:烟开房商第690号),查封期限二年(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续封,续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烟执指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该案件,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芝商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谢作听、郑英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款项258701.62元、违约金20万元、律师费15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09元及财产保全费18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谢作听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29-1号楼内地下2号(建筑面积155.37平方米)及地下3号(建筑面积508.03平方米)共计663.4平方米的房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地址及面积分别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29号主楼负一层,建筑面积为732.99平方米;商品房屋登记号为:烟开房商第690号),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