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执字第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瑞梅与周安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梅,周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016-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梅,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何家巷*号。被执行人周安飞,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广夏新村**栋***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逾期利息1475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2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安飞的银行存款32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立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