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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殷某会与贾某峰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会,贾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殷某会,女,生于1985年5月,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委托代理人吴橙,达州市通川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峰,男,生于1985年1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会诉被告贾某峰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某会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殷某会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