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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2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宋杰与李同生、柴宪礼、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李同生,柴宪礼,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306-1号原告宋杰,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二运公司家属院汉城路。被告李同生,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人民路。被告柴宪礼,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盘古乡七里岗村委安庄。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春雷,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成海,任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杰诉被告李同生、柴宪礼、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李同生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