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桂林诉被执行人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林,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蒋桂林,住湖南省新宁县马头桥乡金和村。被执行人: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桂林与被执行人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