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无业。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1982年9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一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男,现均已成家。被告不仅脾气暴躁,而且一整天连着喝酒,在兜里没有钱的情况下就和邻居、朋友借钱买酒喝,酒后多次摔得头破血流,已经酒精中毒。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为了家庭和被告的身体,原告曾经无数次的劝解被告,可换来的是被告对原告的打骂,被告用菜刀威胁原告就有四五次之多。夫妻生活已多年名存实亡,为了未成年的孩子,原告忍气吞声20多年。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判决原、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某甲与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男,现均已成家立业。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为此王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王某乙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王某甲与要求王某乙系自主婚姻,夫妻之间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近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王某甲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法庭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故对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