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以其私下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张某某50元。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