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罗某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某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