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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郝兰英诉胡月好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兰英,胡月发,胡月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郝兰英,女,1941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根龙,男,曲沃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月发,男,50岁。被告:胡月好,女,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兰英诉被告胡月发、胡月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兰英承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