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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宗元与韩城市公安消防中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杨宗元,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韩城市公安消防中队。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乔南路。负责人:张增利,男,系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元诉被告韩城市公安消防中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偿还苗木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经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宗元负担。审判员  王振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