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蒋某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蒋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向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