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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蒋某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蒋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向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