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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润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润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志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河北润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委托代理人张东来,河北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志敏,无业。委托代理人阎玲,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北润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润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润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河北润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