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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镜刑初字第0032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87年3月3日出生。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华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3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芜湖市汉爵阳明大酒店的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余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包(重约0.3克);2、2013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芜湖市中山南路致升商务酒店(菲斯特商务酒店)的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余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包(重约0.3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1、2013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宿的芜湖市汉爵阳明大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冰毒以及吸毒用冰壶均由王某提供;2、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宿的芜湖市汉爵阳明大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余某吸食毒品冰毒,冰毒以及吸毒用冰壶均由王某提供;3、2013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宿的芜湖市中山南路致升商务酒店(菲斯特商务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冰毒以及吸毒用冰壶均由王某提供;4、2013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宿的芜湖市中山南路致升商务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冰毒以及吸毒用冰壶均由王某提供;5、2013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宿的芜湖市中山南路致升商务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冰毒以及吸毒用冰壶均由王某提供;6、2013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宿的芜湖市中山南路致升商务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冰毒以及吸毒用冰壶均由王某提供;7、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宿的芜湖市中山南路致升商务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老表”吸食毒品冰毒,冰毒以及吸毒用冰壶均由王某提供;8、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宿的芜湖市中山南路致升商务酒店的8237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余某、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冰毒以及吸毒用冰壶均由王某提供。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余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通话记录、住宿登记单及个人消费明细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在其住宿的酒店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燕青审 判 员  史中华人民陪审员  冯 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静雅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