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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连春与黄海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春,黄海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328号原告蔡连春。委托代理人顾逸民。被告黄海清,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连春与黄海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7日原告蔡连春死亡,原告蔡连春的继承人蔡永洁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死亡,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凌 云人民陪审员  史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