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连春与黄海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春,黄海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328号原告蔡连春。委托代理人顾逸民。被告黄海清,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连春与黄海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7日原告蔡连春死亡,原告蔡连春的继承人蔡永洁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死亡,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凌 云人民陪审员 史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