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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赵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己,贾某,杜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鸡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己,农民,群众。2001年11月1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自2001年6月7日起至2007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辩护人贾献平,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某,群众,农民。2013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农民。2013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3)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己、贾某、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人赵某己、贾某、杜某及被告人赵某己的辩护人贾献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日,鸡泽县双塔镇南申底村庙会,被告人贾某在双塔镇南申底村被告人赵某己家赶会。被告人杜某在赵某己父亲家赶会,赵某己与其父亲家相邻。当天下午17时许,双塔镇西三陵村王某丁和其姐夫王某乙在经过赵某己家门口时,与一个不认识的人及赵某己发生冲突,并相互推打起来。赵某己妻子赵某丁到家喊人出来帮忙,贾某等人从家跑出来后对王某丁和王某乙实施殴打。王某丁父亲王某甲及被害人王某丙闻讯赶来后,赵某己、贾某及杜某等人殴打王某丁、王某丙,致王某丙头部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王某丙硬膜外(下)血肿,属重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己、贾某、杜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本院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赵某己的辩护人认为指控赵某己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鸡泽县双塔镇南申底村庙会,被告人贾某在双塔镇南申底村被告人赵某己家赶会。被告人杜某在赵某己父亲家赶会(赵某己与其父亲家相邻)。当天下午17时许,双塔镇西三陵村王某丁和其姐夫王某乙在经过赵某己家门口时,与一个不认识的人及赵某己发生冲突,并相互推打起来。赵某己妻子赵某丁到家喊人出来帮忙,贾某等人从家跑出来后对王某丁和王某乙实施殴打。王某丁父亲王某甲及被害人王某丙闻讯赶来后,赵某己、贾某及杜某等人殴打王某丁、王某丙,致王某丙头部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王某丙硬膜外(下)血肿,属重伤。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己供述,2012年12月2日是南申底村的庙会,当天下午我出去买东西,走到胡同口看见两个男的在那吵吵,我看其中一个男的很眼熟,就上去把他们两个拨拉开了。另一个戴着眼镜的男的上前拽住了我左胳膊,我说你干什么,松开我,他说我不松,然后我们就互相推拽,他使劲一拉我把我的左衣袖拉扯了,我一着急就把他推倒在地上,我媳妇看见我在和别人打架就赶紧把我拉住了,说人家都喝醉了,你干什么呢,赶紧回家吧,就把我拉到家了。我在家待了有二三十分钟,听见胡同里边一群妇女乱吵吵的,就出来看,在我家门口北边约十几米远的地方有个人在地上躺着,有人见我出来就说我你赶紧往一边走吧,一会你火气上来了再和别人打起来,我就往街走了,到村里赵永军的门诊上拿了点感冒药,又到小卖部买了点东西,大概十几分钟我就回家了。当天我上身穿灰色棉袄,下身穿黑色条绒裤子。2、被告人贾某供述,2012年农历10月19日(公历2012年12月2日)双塔镇南申底村过庙会,我去赶会,上午我在白某家喝了点酒,下午我和小波(大名不详)一块到赵某己家赶庙会,到赵某己家又喝了点,当时已经喝了半斤左右白酒,已经喝醉了。我和小波到赵某己家时有好几个年轻人也在赵某己家赶会,我都不认识,我们正在赵某己家喝酒说话的时候,这时我们听见赵某己媳妇在院里喊“有人跟赵某己打架嘞,把赵某己打了”,我们听见后就往外跑。先是那几个年轻人跑出去的,随后我和小波也在后面跟着跑出去了。跑到门口见赵某己跟几个人正打架,我们就上跟对方的人打起来了。我们都是用巴掌拳头打的,打了有十几分钟就不打了,打完后我见在赵某己家门口北边过道里有一个人被打伤了躺在地上,我和赵某己就回了赵某己家,我们这边另外几个参与打架的年轻人去哪儿了我没注意。又停了十来分钟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我就推着摩托车回家了。当天,我上身穿的是带毛领的棕色皮夹克。3、被告人杜某供述,2012年农历10月19日上午十点多我和我妻子一起到我岳父家赶会,我喝了七八两白酒,喝醉了我就在我岳父家睡觉,后来出没出门我记不起来了。只记得天快黑的时候,我听见外面吵吵我就出门了,见一个高个男子在赵某己家院子里跟双塔派出所的人吵吵。4、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2年12月2日下午,我在南申底赶会时,在在南申底村赵街的一个过道里被人打了,他们用砖拍到我头上。自从被打之后,我的大脑一会儿清楚,一会儿不清楚。当时发生的事情我说不清。5、被害人王某丁陈述,2012年12月2日是我岳父家南申底村过会,下午4点左右,我和我姐夫王某乙去南申底的朋友赵某庚家串门。经过赵某己家街门口后,我见两个男子站在西墙跟说话,我走到他们跟前时,其中一个抓住我的手与我握手,晃了我几下后,他就喊着推打我,还没等我还手,从赵某己家跑出三四个人(有赵某己、赵某丁,还有赵某己的姐夫,还有一个男的,我不认识),到跟前就打我和王某乙,我双手抱头蹲坐地上。不知打了多长时间,对方住手后,我四周看找,没有王某乙。那些人还在那儿没走,这时我妻子赵丽芬与我内弟赵某甲来到跟前,扶着我往南走,刚走几步,听到我父亲王某甲的声音,我回头见我父亲与我哥哥王某丙从北边走过来,我就向北迎我父亲,同时我用手指着打我的人,说“他们打我了。”这时候对方再次冲过来打我、我父亲和我哥哥王某丙,我被打倒在地上,有人在打我的父亲和我哥哥,不知打了多长时间,对方住手后,我看到我哥哥王某丙蹲靠在赵某己配房的东墙根,已经昏迷过去了。但我没有看到他有外伤,后来我和占辉就都被送进医院。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日下午我在家,王某戊告诉我,我三儿子王某丁在南申底和别人打架。我到那儿以后,王某丁说有人把他打了。正说着有两个人冲着我来了,其中一个人拿着砖,我就抓住他俩说:“打架打不了,不能打架”,王某丁就往跟前走,这时,从一户人家里出来六七个人,有男有女,按住王某丁就打,有拿砖砸的,有用脚踢的。王某丁被打倒在地。王某丙到打架现场后,有三个人打他了,三人都是三十多岁的男子,一个穿黑色毛领皮袄,长脸,高个儿;一个比刚才的那个小点儿,穿一件皮袄,打架的人好像就是从他家出来的,他俩手里拿了砖,高个儿那个用砖砸了王某丙。另外一个打王某丙的人,个子也不高,平头、穿黑毛衣,就是我刚开始拦的其中一个,其余人我没太注意了。我一开始拉住的那两个人中有一个没有打我儿子,我一直拉着他没松手,就是后来被派出所带走的那个人。7、证人闫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日下午17时左右,我去南申底村赵某己家赶会,到赵某己家门口,就见从南边来了一群人,有男有女,带头的是一个四十多岁男的。我害怕他们打起来,就上去把四十多岁的人拉到赵某己家西南一片空地上劝说。那人也说打是打不了的。然后过来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用砖朝我头上砸,那个四十多岁的人就拦,并说我是拉架的。我顺手从砖垛上拿了一块砖要还手。那个四十多岁的人劝我把砖放下,我就放下了。这时我听见赵某己家门口有打斗、谩骂的声音,就和那个四十多岁的人走到过道那儿。见他带的那群人和赵某己家的人乱打到一起了,他们那边的人我都不认识。我见赵某己和一个平头穿毛领衣服的人拿着砖头抡对方的人,赵某己姐夫也是两个年轻人打,后来双方就打乱了,还有一些妇女在里面乱拉扯,我只认识赵某己媳妇。对方有两个年轻人被打伤了,一个在赵某己家门口东边躺着,还有一个在他北边不远处躺着。这俩年轻人我不认识,是那个四十来岁男的两个儿子。后来派出所的人就去了。我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不知道怎么回事就与派出所的人吵了起来,后来发生什么我就记不清了。8、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0月2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听见母亲在外面喊我,出门见赵某丙正拉着我大姐夫王某乙往家走。听我大姐夫说我三姐夫王某丁正在外面挨打。我到现场后,见王某丁正在地上躺着,几个人正在打他,还有一些人正往赵某己家走。我三姐赵某乙也到了现场,我俩一起朝王某丁走去,王某丁也迎着我们走。当他走到赵某己门口时,赵某己的姐姐和姐夫又把他蹬倒在了地上,我和我三姐走到跟前把他扶起来往家走。走到半路碰到王某丁的父亲王某甲,王站超说挨打了,他父亲便说过去问问怎么回事。我就和王某甲父子一起朝赵某己家走。赵某己家出来了十几个人,拿着砖头把我们三个分开了。把王某甲父子推到了赵某己门北边打,在赵某己门南边打我。五六分钟后王某丙来了,便去拉正在王某甲父子的人,那些人就把王某丙也打了。后来我母亲到现场给他们说了很多好话,他们就不打了。当时有十几个人都在打王某丙,我只认识赵某己、赵某己姐夫、赵其,其他的我不认识。赵某己姐夫、赵其还有两三个我不认识的人都拿着砖,其他人有没有拿砖,我没有看见。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日是我岳父村(南申底)庙会,我与王某丁到岳父家赶会。下午四点半左右,我和王某丁到赵某庚家串门。走到赵某己家街门北边过道口时,见两个四十来岁的男子站在那儿说话,后来其中一个白皮肤瘦尖脸、身高约一米七左右的男子跟王某丁拉着手,紧接着俩人互相推打起来,我上前拉王某丁,同时从赵某己门口来了四五个男人(赵某己和他的亲戚),先后把王某丁和我都拳打脚踢了一顿。后来我挣扎着跑回岳父家,家里人没再让我出来。10、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日我去我娘家南申底村村赶庙会,下午四点多钟我大姐夫王某乙跑回来说,他跟王某丁被人打了,王某丁还在那儿挨打。我跟我弟弟赵某甲就马上过去了。在赵某己家门口,见我丈夫王某丁在地上躺着,好几个人正在打王某丁,我和赵某甲把那几个人都推开,把王某丁扶起来了。王某丁指着赵某己姐夫说被他打了。赵某己姐夫又用拳头打王某丁,说“就是打你了,打的你轻”。我就跟他们理论。这时赵某己夫妇、赵某己姐姐,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就过来打王某丁和赵某甲,我就拉架,当时场面十分混乱。后来我往北看就见一个男的正搂着王某丁二哥王某丙的脖子,另外一个人背对着我拿砖头砸王某丙的头,王某丙就蹲到墙根那捂着头不动了。之后赵某己姐夫把我丈夫王某丁打倒了,又把我给推到了。随后赵某己姐夫、赵某己姐姐、赵某己媳妇,还有我不认识的几个人见王某丁在地上躺着,又用脚踢打王某丁。我当时被吓傻了不敢动,后来听见我公公王某甲在北边喊:“你们谁打我孩子了,我都记住了。”有人喊派出所的来了,他们就散了。停了一会儿民警就来了,当时王某丁在赵某己家门口偏北一点的地方躺着,王某丙在赵某己家门口北边北屋的墙根那蹲着捂着头。没几分钟双塔卫生院救护车来了,王某丁、王某丙、我公公婆婆还有赵某甲、王某丙媳妇、王某乙一起去了医院。11、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日四点多钟,我女婿王某丁和王某乙一起去赵爱友家喝酒。大约半个小时后,王某乙跑着回来说他和占超在北边过道口挨打了,占超还在那儿挨打。我就让王某乙在家,我和三女儿赵某乙还有我儿子赵某甲跑着去现场了,我跑得慢,快到赵某己门口时,见四五个人在赵某己门南面对赵某甲拳打脚踢,我便使劲拉住了其中一个人让他们别打了。我喊人拉架,赵某己、赵某丙、白某就都帮着拉,一会儿便拉开了,我让儿子回家了。赵某己门北面还有一伙儿人,赵某己正弯着腰打躺在地上的人,我到跟前见是我女婿王某丁,还有一个人趴在王某丁身上打,我便跪在了赵某己跟前,抓住他的衣角求他别打了。他们还继续打,这时王某己(赵利平妻子)也在一旁让赵某己别打了,他们这才住手不打了。我看见有个人蹲靠在赵某己东屋西侧的过道里,双手抱着头,当时我不知道是谁,后来我大女儿说是王某丁的哥哥王某丙。12、证人白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日下午五点左右,我从家出来串门,听见我家南边有人吵吵,我走到赵某己家门口,看见一群人在那儿吵吵,一方是西三陵村的王某甲、他的二儿子和三儿子;另一方是赵某己的妻子、还有永光村的闫某。因为双方我都认识,都是亲戚,我就上去拉住王某甲夫妇,随后又拉住赵某己这一方。过了五六分钟,民警就到了。我到现场后没有看见打架,只见王某甲的三儿子在赵某己家门口偏北四五米的地方躺着,王某甲的二儿子在墙根靠着。双方因为赵彦礼和王某甲的二儿子和三儿子打架的事在吵吵。后来双塔卫生院的车也来了,把王某甲的二儿子和三儿子接到医院了。13、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日是南申底村庙会,下午5点左右我从外面送了亲戚回来,经过我村赵某己家门口时,见赵志国儿子,还有他家亲戚正和我村赵某己家的人吵吵。赵某己家门前还躺着两个年轻人,我就让赵志国儿子回去吧,说了两句我就走了。他们打架时我没在场。14、证人赵某丁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10月19日我村过庙会。下午4点多钟,中申底村的小六在我家喝完酒打算走,我和我丈夫赵某己就出去送他。我丈夫把他送到我家北边街口那儿,我邻居赵某辛的大女儿女婿和三女儿女婿从街口过,小六跟赵某辛三女婿握手说话,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俩人打起来了,我丈夫就在中间拉架,他们把我丈夫衣服也拉坏了。我见我丈夫拉不开架,就回家喊了在我家喝酒的人让他们出来帮忙。贾某、赵某戊、秦某从我家出来去北边过道口拉架,拉着拉着贾某、赵某戊也跟赵某辛三女儿女婿打起来了。赵某辛的大女儿女婿就跑了。刚开始秦某拉架了,后来见拉不开打起来了,他就在我家墙根儿那儿看,没参与打架。我见小六拿着砖要砸赵某辛三女儿女婿,我丈夫就从小六手里夺过砖头扔到我家墙根儿下了。后来赵某辛三女儿和赵某辛儿子赵某甲到跟前拉架,赵某辛的大女儿女婿和赵某辛三女儿女婿的父亲王某甲,还有好几个人从北边过来了,到跟前就喊着骂,双方又在我家门口北边打起来了。这时,闫某、岳某来我家赶会,就到跟前拉架,没拉开。赵某辛三女儿女婿被贾某、赵某戊打倒了。后来赵某辛三女儿女婿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砖砸岳某,岳某躲开了,就砸到后面王某甲二儿子王某丙了,后来他们就被我嫂子王某己等人拉开了。我见王某丙头上受伤了,后来他被送到医院了。15、证人秦某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10月19日下午3点多,我去赵某己家赶会。六的、赵某己妻子的妹夫、老二、赵某戊也在那儿。下午四点多钟,赵某己出门送六的,过了一会儿,赵某己妻子说赵某己被打了。我、赵某戊、老二就出去了。出门就见赵某己和两个人在家门口北边不远的地方撕扯。这时,从赵某己家对门出来一个叫薛某的醉鬼,我认识他,怕他跟别人打起来,就把他送回赵某己对门了。我在赵某己对门家待了十几分钟,薛某非要回家,我又跟他一起出来。出门就见赵某己家门口有三四个人扭打在一起,在他们东边两三米远的地方还躺着一个人,是对方的人,我不认识。后来见他站起来捡起一块砖扔向打架的几个人,我见没砸住人,那几个打架的人还在打架,我就扶着薛某走了,后边的事我就不清楚了。16、证人岳某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10月19日,我到现场的时候天已经黑了,赵某己家过道人特别多,我问过别人才知道赵某己这边跟人打架了,我不知道对方是谁,也没注意现场有人受伤没有。后来我见派出所的民警去了。17、证人赵某戊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日下午4点多钟,我到赵某己家赶会,待了有半个多小时赵某己媳妇赵某丁喊我们说“你们出去吧,赵某己在外面和别人打架呢”。我和秦某、贾某就出去了。在门口看见赵某己在他家门口北边过道口和永光村一个男的正跟三陵村的两个人打架。赵某己上衣已经撕坏了,我和贾某在赵某己家门口站着,秦某见赵某己家对门出来一个喝醉的人就把人家推回家了。后来我见三陵村其中一个男的从赵某己家门口过去往南走了。我见都散了,就和贾某等人回赵某己家了。又过了半个小时,我听见外面街上又有人吵架,我和贾某出来,见刚才和赵某己打架的那个男的在赵某己家门口北边躺着骂人。一个妇女搂住我腿哭着跟我说“你要把我孩子打死啊”,另外一个老头说“松开他,不是他”。我听老头说是那个小平头打的,后来白某过来劝架,让我回家了。第二天我听别人说我走后又打起来了,当时在赵某己家门口北边躺着那人的哥哥受伤了。18、证人赵某己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日,我去我娘家南申底村赶庙会。我从会上买东西回来走到娘家过道口的时候,见有三、四人在我兄弟赵某己家街门前打架,赵某己也在场。我对他说:“你不要去拉人。”我兄弟说:“都在咱家喝酒,我还能不拉一拉。”我就继续往南走,站到我娘家街门的南边,看见其中一个看着有些醉的人手里拿着一个红砖举着,有一个人头一低,这个红砖便砸在另一个人头上了,被砸的人当时就蹲在地上了,他们就不打架了。19、鸡泽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王某丙头外伤;右侧颞顶硬膜下血肿;左侧颞叶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叶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顶骨骨折。20、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邯公物鉴(伤检)字(2013)1069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丙头部硬膜外(下)血肿,其损伤属重伤。21、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因整个现场已遭到严重破坏,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2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王某甲辨认,被告人贾某即为在南申底村赵某己家门口参与打架,并将王某丙头部砸伤的高个儿穿带毛领袄的三、四十来岁的男子,被告人赵某己即为在南申底村赵某己家门口参与打架,并将王某丙头部砸伤的穿皮袄的三、四十来岁的男子;经闫某辨认,被告人贾某即为2012年12月2日下午17时许,在南申底村赵某己家门口参与打架,并将他人打伤的高个儿穿带毛领袄的四十来岁的男子,被告人杜某即为案发当日在双塔镇南申底村赵某己家门口过道参与打架,并打伤两名年轻人的赵某己姐夫;经赵某甲辨认,被告人贾某即为案发当日在双塔镇南申底村赵某己家门口参与打架,并且手里拿砖砸王某丙的其中一人。23、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于2012年12月3日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2年12月2日17时20分,该所民警接到王某甲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双塔镇南申底村赵某己家过道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离开现场,受害人被送往医院。闫某在现场吵闹、形迹可疑,遂依法将闫某传唤至双塔派出所。24、鸡泽县公安局双塔镇派出所于2013年5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2月2日案发后,该所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作案工具。25、鸡泽县人民法院(2001)鸡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某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1年6月7日起至2007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6、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某、杜某均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27、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赵某己经该所传唤于2012年12月3日15时到该所接受询问;贾某经该所传唤于2013年2月19日到该所接受询问。28、调解笔录及本院(2013)鸡刑初字第4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29、三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鸡泽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己、贾某、杜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某己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致被害人王某丙重伤,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杰审 判 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李晓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