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强县某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某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442号原告武强县某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街关镇。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某,男,1960年9月4日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2年8月14日生,该公司职员。被告石家庄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某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某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06元。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