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2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秀芬与计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芬,计永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2562号原告张秀芬,女,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计永利,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芬与被告计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欠款,故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秀芬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