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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2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秀芬与计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芬,计永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2562号原告张秀芬,女,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计永利,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芬与被告计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欠款,故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秀芬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