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熊海涛与北京零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海涛,北京零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反诉被告)熊海涛,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隋鹏涛,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淑清,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零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东山坡甲1号6号楼30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乐英,女,1974年6月8日出生。原告熊海涛与被告北京零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海涛的委托代理人隋鹏涛、赵淑清,被告零点空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海涛诉称:我于2011年3月1日承租金地格林6底商109—110房屋经营餐厅,因此与被告零点空间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被告零点空间为我装修房屋,材料由被告零点空间提供,同时约定未按约定使用材料的,被告零点空间要双倍赔偿材料价款。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被告零点空间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我验收时发现了被告零点空间的装修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如厨房地砖部防滑、未办理合格验收手续。但因餐厅开业时间早已确定,为避免扩大损失,只能开业,但期间一直与被告零点空间协调装修整改问题,后在保修期间,又出现大厅装饰墙开裂、厨房瓷砖破损、洗手间处墙面镜印记斑斑、暖气管漏水等。经鉴定被告零点空间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我只能停业重新装修,为此停业21天,花费装修费77000元。现被告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装修损失款77000元、材料款46897元、停业损失90582元、证据保全公证费3630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23310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零点空间辩称: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当时工程使用的时候没有问题,后来原告才说有问题,找到我之后我去了很多次都说只要原告将维修成本费给我,我就同意给他修,但原告不同意给。同时,我要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熊海涛给付我工程欠款67245元,及自2011年4月30日至2013年10月11日利息,并由原告熊海涛承担本案的反诉费。对被告零点空间提出的反诉请求,原告熊海涛辩称:我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请求驳回。工程欠款数额不对,我方尚欠15000元的尾款没有给,是因为被告施工质量有问题,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地砖不防滑,就一直没有办理验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不支付尾款,关于利息的请求也不同意。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熊海涛从黄云风、王革处承租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海南里100号楼1层108-110号底商。2011年3月22日,原告熊海涛与被告零点空间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三十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其中如果被告零点空间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原告熊海涛。同年5月份,工程交付给原告熊海涛使用,但原告熊海涛尚有15000元工程款未给付。在使用过程中,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为此,原告熊海涛于2012年3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办理了证据公证,花费公证费3630元。2012年5月,原告熊海涛诉至本院,经本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诉争的房屋装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1.因大厅背景墙下部未设条形墙垫、防潮措施,导致隔墙木饰面出现起鼓、开裂现象;2.因当事人无法取得厨房地面砖测试所需的样品,故无法对厨房地面砖是否防滑进行检测;3.对厨房局部前面淋水两小时后,淋水部位隔墙另一面(即大厅内部已拆除木饰面部位)未发现渗漏现象。2013年1月30日,原告熊海涛与北京安顺泰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餐厅内部厨房、大厅墙面进行装修改造,承包方式为施工方包工包料,总价款为77000元。为此,餐厅停业21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零点空间申请,通过高院摇号确定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工程增项造价进行鉴定,因资料不足无法进行造价鉴定。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公证书、公证费发票、鉴定书、鉴定费发票、装修工程款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零点空间为原告熊海涛装修完店铺并交付使用,原告熊海涛理应支付相应的装修款,故本院对被告零点空间要求原告熊海涛支付15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支付增项及延迟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零点空间施工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被告零点空间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熊海涛要求被告零点空间赔偿重整装修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熊海涛柱状的材料款,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零点空间使用的材料系为伪劣商品,故其按装修合同主张双倍赔偿依据不足,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熊海涛主张的停业损失(含员工工资、管理费、税金、房屋租金、员工宿舍租金、物业费),因这部分费用是其正常开支,即使不重装,其也要支付这部分费用,故其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零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熊海涛重新装修款七万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原告熊海涛给付被告北京零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剩余装修工程款一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熊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北京零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证费三千六百三十元,由被告北京零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一万五千元,由原告熊海涛负担五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零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元,由原告熊海涛负担二千六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零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反诉费一千四百八十二元,由原告熊海涛负担一百八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零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庆好代理审判员 王晓杰人民陪审员 王晓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