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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田伟斌与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伟斌,刘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48-2号申请执行人田伟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韩家崖。被执行人刘玉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6日,陕西法士特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斗鸡中学院内。本院执行的田伟斌与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9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