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市场沟民众剧团隔壁。被告米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市场沟民众剧团隔壁。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亚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10月29日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米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原告冯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5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