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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特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79号申请人黄泽文申请宣告李慈红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泽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79号申请人黄泽文,女,2002年1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黄国金,男,1944年2月29日出生。申请人黄泽文要求宣告李慈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泽文诉称,申请人之母李慈红于2004年5月离家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李慈红为失踪人。经查,李慈红,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黄泽文之母。李慈红于2004年5月离家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发出寻找李慈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慈红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黄泽文之父黄军超已死亡,申请人黄泽文现跟随其祖父黄国金生活;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黄泽文未向法庭提供李慈红个人财产方面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李慈红于2004年5月离家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黄泽文符合本案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慈红为失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慈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